關注官方微信
編者按:大家知道,國家稅務總局印發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規定,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解讀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,如計稅、退稅、抵免等。不得作為稅收憑證,是不是就是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?本文試與大家探討,由于水平有限,若有不當之處,還請海涵,并敬請指正。
案例概況
吉祥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”吉祥公司“)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取得一張北京如意飯店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開具的住宿費增值稅普通發票,票面價稅合計3588.00元,稅額203.90元,發票"購買方"欄只填寫了公司抬頭吉祥博物館有限公司,未填寫”納稅人識別號、地址、電話、開戶行和賬號“等信息,其他項目內容齊全,并加蓋了發票專用章。問該發票票面金額的開支能否在吉祥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?
稅務分析
一、政策依據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。
二、實務分析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規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
本公告所稱企業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、企業分支機構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對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文件解讀第二條第一款: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,如計稅、退稅、抵免等。
根據以上規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納稅人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,用于辦理各項涉稅業務。
三、案例解析
根據本案的資料: 吉祥公司取得北京如意飯店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開具的不符合規定的住宿費增值稅普通發票,票面價稅合計3588.00元。該發票票面金額的開支能否在吉祥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?
業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。
觀點01:以小陳稅務老師為代表稅務大咖認為,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,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。
誠然,這也是目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普遍認同的觀點。在實務中,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6號規定開具并取得增值稅發票,毫無疑問,嚴格按規定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,對征納雙方而言,管理風險和涉稅風險最小。
觀點02:以藍敏老師為代表的稅務專家認為,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是能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,是敢不敢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。
藍敏老師在《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什么意思?》一文表明:稅法目前尚無“沒有稅收憑證,支出不讓扣除的法律依據(只有房地產計稅成本規定缺票暫時不能扣除)”。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相當于沒有取得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。而沒有取得發票能不能扣除,實際上是一個如何在沒有發票的情況下,證明你支出的真實、相關、合理的問題。
所得稅匯算扣除是企業的工作、而不是稅務局的工作,稅務局的工作是事后稽查,所以問題最終出在稽查環節。
因此,藍敏老師認為: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”不是一個能不能扣的問題,而是一個敢不敢扣的問題。
那么,納稅人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作為稅收憑證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到底有什么法律風險呢?
藍老師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第22條明文規定了發票的開具要求:“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、順序、欄目,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。”
如果不填寫購買方稅號,就沒有“按照規定的欄目開具”,也就是說,16號公告這個規定,并不是新規定,這是老規定。只要發票印了納稅人識別號,而購買方又有納稅人識別號,就應該填寫。不填就是開具不符合規定。16號公告對此實際上是只一個強調。
“不得作為稅收憑證”,可以這樣理解:企業收到沒有稅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,在納稅上,等同于沒有發票。
藍老師認為,不論是名字寫錯,還是稅號欄目沒有填寫,這樣的發票都不符合規定,但是,幸運的是,不會罰購買方的款,要罰也是罰開票方。
《發票管理辦法》第35條規定:
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:
。ㄒ唬⿷旈_具而未開具發票,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、順序、欄目,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,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;
可見,第(一)項,罰的是發票開具行為,而非發票使用行為。(35條其它幾項也不涉及這樣的罰款)。
綜上所述,作為購買方的企業,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只要業務真實,符合相關、合理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,并不存在稅務風險。
因此, 吉祥公司取得北京如意飯店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開具的不符合規定的住宿費增值稅普通發票,票面價稅合計3588.00元,雖然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,該項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由于業務真實,購買方吉祥公司并不存在被處罰的風險。真正存在被處罰風險的是北京如意有限公司,且僅存在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溫馨提示:在實務中,盡管根據藍敏老師的觀點,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開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,但需向主管稅務機關證實開支的真實、相關和合理性,會給納稅人的財務人員帶來非常大的工作量。因此,納稅人在進行發票管理時,對取得發票的合規性要求仍需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的規定進行管理。少量的取得未按規定的開具發票的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存在稅企爭議,可按藍敏老師的思路進行稅務辯護,也不存在稅務風險。
思考: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,票面開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。
上一篇: 變更法人需要什么材料?
下一篇: 業中期財務調整,瞄準這四個方向!